在行政合同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诚信是民主政府必备的品质,诚信的丧失会使权力运行丧失公平与平等,会使行政机关在不正当的考虑之下将公权力变为私权力,从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使公民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产生不信任感,造成行政权力信用危机。因此,将诚信原则引入行政法,用诚信理念整合行政法是促使行政权力有效、合法实施的必经途径。诚信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运用,还可以对行政机关行使特权的行为加以限制。如上所述,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过程中,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公共利益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内容也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行政机关在根据公益进行裁量时如果毫无限制,必定导致裁量权的滥用。诚信原则的引入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特权的有效制约,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进行利益衡量,如果行政机关所欲追求的公益大于给合同当事人私益所造成的权利损害,则该合同特权的行使就是正当的,但对相对人因为公益而遭受的私益损失,行政机关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
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运用
在强制行政的行政模式下,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强制与服从的关系,没有权利与义务对等可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行政合同作为现代国家重要的行政方式,在其中运用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有助于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相对人在完全、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后,享有获得报酬或对价的权利;行政机关接受了合同标的,必须向相对人支付对价,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合同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行政合同中虽然运用了平等、自由、公平、权利与义务一致的私法原则,但与私法中的有关原则相比,这些原则受到行政合同的目的与性质的限制,因而行政合同中的私法原则只是有限的私法原则,这些私法原则的运用,将进一步淡化行政合同中的行政色彩,给合同当事人充分的自由空间,有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责任编辑 刘为然)[社会主义论坛 第6期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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