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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2)
www.110.com 2010-07-19 13:50

  1.《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解决了哪些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的问题。

  法学理论认为: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公民都可以作为。而对于行政机关

  来说,只要法律没有赋予权力,行政机关就不能为,这就是依法行政。实践中有

  些同志认为,法律没禁止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做,这是很危险的,如果没规定可以

  审批的审批,没规定可以处罚的处罚,就不是职权法定。如果法律规定有问题或

  者不明确,可以作法律解释、工作解释,也可以要求修改法律和规定。行政机关

  不能自行作为,否则很可能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

  《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行政许可范围设定的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

  许可设定范围:(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

  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

  批准的事项(《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

  目多属于这一范畴);(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

  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

  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

  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关于执业药师考试与注册规定属于这个范畴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

  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

  定的事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屠宰要定点,要经当地动物检疫部门

  检疫合格属于这个范畴);(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

  格的事项;(六)法律、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对第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了限制,规定通过下列

  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

  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

  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

  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过程中,就是本着这些精神进行取舍

  的。如取消了“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审批”。这一项许可有《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为依据,但是这一事项通过对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可以解决,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应当设置重复审批,所以取消。

  2.《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解决谁有权设定许可的问题。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

  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委、直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制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上,部门规章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今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就不能实施了,规范性文

  件更不允许设定许可。

  为什么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主要原因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不能

  为本部门和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其次,法制建设20多年,大的方面都有法可

  依了。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

  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也可以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保留。

  为什么规定国务院可以以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主要是考虑一些临

  时的、紧急的事项,在来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需要国

  务院以行政许可方式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12项许可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

  予以保留。

  为什么规定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我国省

  级行政区划比较大,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当出现地方性特殊问题时,需要立

  即采取行政许可措施进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又来不及或者不需

  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省级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

  权是必要的。省级政府设定的行政许可,都是授权有关部门实施,不存在自我授

  权的问题,这一点同部门规章不同。

  同时,对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也作

  出了限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

  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

  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

  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

  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共八章有七章都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的规定,规定了行政许

  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许可的期限要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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