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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网络相关的争议之管辖权(4)
www.110.com 2010-07-19 18:00

  我国有关网上侵权纠纷的最新实践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8]依此可以理解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采取侵权行为地原则为主,以侵权结果地原则为辅。但是,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确定侵权行为地的规则,既存在对具体位置确定的困难,也存在着范围过于宽泛,使被告面临可能在世界任何地方被诉的风险。如该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服务器通过域名和一定的技术手段是可以确定其地理位置的,但是,即便如此,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如被告与服务器不在同一地域,特别是分属不同的国家的情形,又如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有着多个镜像且各个镜像服务器位于不同地域或国家,使得该管辖权的行使无甚意义或者仍然存在冲突。同时,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要确定其具体地理位置是相当困难的,特别是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确定一个计算机终端的位置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该司法解释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可以出现在世界任何可以连接互联网的地方,在移动网络的情况下更是可以出现于全球任何的角落。从而,被告的某一行为将可能在世界各国被诉。

  三、网址能否成为确定管辖权的新的连结点

  计算机网络是多台计算机为了能够交换信息,利用电缆等连接起来的系统,互联网是全世界的计算机网络中规模最大的网络。在互联网上,作为各个网络(LAN [29]或WAN [30])代表的服务器响应本地网内客户机的请求,提供数据,或是向外联网请求数据,把数据返回给本地网的客户机。连上互联网的所有计算机,都是向本地网的服务器提出数据请求。所以,一般用户之所以能够连接上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完成信息的交换,完全是因为网络服务接入商(ISP) [31]的服务器相互连接构成网络而实现的。这样,一般用户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连接上接入商的服务器才能实现加入互联网。从目前的网络结构看,接入商分为一级接入商和二级接入商。一级接入商是拥有和国外一级接入商直接连接的线路(专用线)的网络服务商,而二级接入商则没有这个专用线,必须通过一级接入商才能与国外网络相连。一般而言,一级接入商在一个国家区域内只有几家,大多数的接入商都是二级接入商。 [32]互联网的中心就是一级接入商之间的网络,随后,二级接入商和企业、学校等中等规模的网络加入,个人用户加入二级接入商的网络。

  互联网将分别位于世界各地的大大小小的网络互连起来,而这些网络上又有许多计算机接入。用户通过在已连网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与互联网上的其他计算机通信或者获取网上信息资源。为了使用户能够方便而快捷地找到需要与其连结的主机,首先必须解决如何识别网上主机的问题。从网络互连的角度看,互联网是将不同物理网络技术统一起来的高层软件技术。它追求的目标是将不同的网络互连起来,实现广泛的资源共享。网络互连的第一步是物理连接,由于信息传输的起点和终点都是对象,因此,在物理连接中,首先必须解决对象的识别问题。在网络中,对象的识别通常依靠地址,所以,互联网在统一全网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地址的统一问题。目前,互联网采用一种全局通用的地址格式,为全网的每一个网络和每一台主机都分配一个Internet地址,以此屏障物理网络地址的差异。IP协议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专门处理这个问题,即通过IP协议把主机原来的物理地址屏障起来,在网际网层中使用统一的IP地址。Internet的IP地址是全局有效的,因而它的分配与回收等需要统一管理。与IP地址的层次型结构相匹配,IP地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也是层次型的。在这种层次型的地址结构中,每一台主机均有唯一的IP地址。全世界的网络正是通过这唯一的IP地址而彼此取得联系。 [33]

  IP地址可以分为私有地址和公开地址两大类。私有地址是可以自由选择使用的地址,而公开地址则必须是向NIC(或InterNIC) [34]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的地址。互联网中使用的是公开地址。一般用户获得公开地址的方法主要有以下3种:(1)每次连接互联网时,由接入商的DHCP服务器分配地址(拨号上网),DHCP服务器是向提出连接申请的计算机自动分配预备的IP地址的计算机;(2)向接入商租借固定的公开地址(主要是实时在线);(3)依靠接入商申请公开地址(实时在线)。使用第一种方法连接时,由于每次连接、断开都要租借和返还公开地址,因此,这种连接方式不能一直都使用同一个IP地址上网,这种类型的公开地址被称作动态公开地址。使用第二、三种方式连接时,即便连接断开,IP地址也是不变的,因而这种类型的公开地址被称作固定公开地址。用固定公开地址上网就如同在一个地方永久居住的人。 [35]而在网上的公开服务器必须拥有固定的公开地址。 [36]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IP地址技术IPv6的出现,每一个终端都将可以分配一个固定的IP地址,就像电话号码一样,只凭IP地址就可以锁定人的身份。 [37] IP地址对计算机来说十分有效,但对于用户却是十分抽象和难以记忆的。为此,Internet引入了字符形式的地址,即域名(DomainName)。例如:www.znufe.edu.cn就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www服务器的域名。Internet上的域名由域名系统统一管理。当以域名方式访问某台主机时,域名系统将域名“翻译”成对应的IP地址,再通过IP地址与该主机联系。这样,用户只需要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域名地址(网址),就可以打开某个服务器上面的文档了。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互联网中的每一个IP地址都是唯一的,并且它的变更需要ISP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使得IP地址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符合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能够成为确定管辖权的连结点。但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即便IP地址如同电话号码一样对某个计算机终端是唯一的,然而对其的识别仍然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适用起来仍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想单纯依赖IP地址确定当事人的具体地理位置,如同利用电话号码确定某人的位置一样,从技术上讲是可行的,从实际操作来看却是相当复杂与困难的,这就使得将IP地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连结点受到阻碍。因而,有学者提出使用IP地址所指向的网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连结点。在互联网中,网址类似于地理空间中的居所,它直观、简明,不需要特别的技术就易于识别,从而将互联网中的活动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的地理管辖区域建立了较为充分的联系,使其能够担当连结点的职责。不过,要使得网址能够完全充当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还必须结合该网址的性质及其网址所有人通过该网址所从事的活动。这也正是我们在前面所介绍的,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是将网址分为被动型和交互型网址,相应地将网址所有人在其网址上从事的活动分为静态的消极活动和动态的积极活动,根据这些综合因素来决定法院的管辖权:(1)单纯的被动型网站不能构成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如仅仅在网站上发布信息供使用者所访问、浏览;(2)单纯的被动型网站如果针对法院地从事充分、积极的活动也能构成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如通过公共方式招揽生意等;(3)交互型网站,即网站用户可以与主机相互交换信息,这类网址能否成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取决于信息交流的交互程度和商业性质;(4)明显利用互联网针对法院地从事商务活动的,如通过网络与法院地的居民签订合同、约定通过网络反复传送电子文件等,便成为该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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