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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www.110.com 2010-07-19 16:20

内容摘要: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实体 公正能否在诉讼中得到实现,而且关系到能否构建一个有效率的诉讼程序,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作为之诉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 的诉讼,其举证责任分配有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律。不作为之诉举证责任分配又是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历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标 准和说法,如何合理的分配不作为之诉的举证责任,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不作为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时,则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不利法律 后果的制度。举证责任与裁判结果有密切联系,但是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时并不必然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分为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99页。。说服责任又称法定责任,这一责任由实体法规则确定,被确定有说服责 任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充分证明,使法官确信其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说服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期间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成 立,法官则必然得出其主张不能成立的结论。在行政诉讼中,承担说服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例如:被告 对被诉的合法性或者原告在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负说服责任,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提供出足够的证据 予以证明或者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没有提供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时,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推进责任又称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并不必须证 明其成立,而只须提供证据证明有成立的可能性,或者对对方的主张并不必须证明其不成立,而不须提供证据引起合理怀疑证明其有不成立的可能性。如果对无有力 的证据予以反驳,无法合理地否定这种可能性时则对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在行政诉讼中,承担推进责任的当事人若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只需承担不能 证明对方主张不成立的不利后果,而不是败诉的法律后果。例如,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承担的是推进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只是增加了败诉的风险而不意味着被告必然胜诉。举证责任分类的不同,导致诉讼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当举证不能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综上所 述,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 张成立时,将承担败诉或者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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