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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及其质证、认证(3)
www.110.com 2010-07-19 16:16


分为:法医学鉴定、物证技术学鉴定、法精神病学鉴定、社会计学鉴定、法工程技术学鉴定、法商品学鉴定等
六大类。见徐立根《论鉴定》,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3
页。)其方法、步骤必有差异,故法律不可能就鉴定活动自身的程序一一作出具体的规范,而只能就其中那些
具有共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加以明确,例如:以列举的方式明示常见物证的保存方法,对承载鉴定结
论的鉴定书的篇章结构、语言规范等予以规定……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法官对专门问
题的认证,而且还可以防止法官的主观擅断。但需要明确的是,鉴定结论具有法律属性,并不意味着鉴定结论
可以代替司法裁判、可以当然地被采信。要看到,再客观、正确的鉴定结论也只能解决事实认定问题,不能解
决法律问题,不能代替法官的审判职能。
    鉴定结论要想最终实现认定事实的目的,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决定权、鉴定活动的实施固然重要,但我
们认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其在法庭审理中所受的质证、认证更为关键。因此,即使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能力
,其给出的鉴定结论荒谬之极;即使鉴定用的检材或样本提取、保存不利,据以得出的鉴定结论不正确,但只
要法官对鉴定结论有清晰正确的认识,不盲目采信,就能够拒有问题的鉴定结论于采信之门外。那么,如何让
法官作出清醒、正确的判断?“术业有专工”,苛求法官懂得各种专门性问题从而据以无误地排除或采信鉴定
结论显然不现实,但明确鉴定结论非经诉讼双方充分有效的质证、非经法官井然有序的认证不得被采纳及采信
则是可行的。换言之,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是确保有问题的鉴定结论不被采纳、采信的重要屏障,是比鉴
定的其它环节更为重要的步骤。但是,是否明确清醒地认识质证、认证鉴定结论的重要性,是否真正去质证、
认证鉴定结论,关键要看鉴定结论在证据中的地位:视鉴定结论为一般证据,自然就要与其它证据一样对之进
行质证、认证;视其为优势证据,则对其质证、认证就失去意义。因此,在论及鉴定结论的质证及认证之前,
应首先确定鉴定结论在证据中的地位。
      二、鉴定结论在证据中的地位
    将鉴定结论列为一种法定证据,是崇尚科学和文明司法的必然结果,这正如某学者所说“从以人证为主的
证明向以‘物证’或‘科技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是人类司法证明方式的第二次重大转变。”[1]科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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