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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农妇因纱布状告医院案二审
www.110.com 2010-07-06 17:23

  一块医用纱布在腹中“占据”了好几年,让兰州市皋兰县水阜乡农妇肖玉琴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这个庞大的“肿块”被取出后,肖玉琴不知谁是肇事者,遂一纸诉状将曾给她做过手术的两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

  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无责,第三人皋兰县人民医院承担3.1万元赔偿责任。皋兰县人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5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腹中发现可疑“肿块”

  现年已是61岁的肖玉琴,2000年前后,常常出现无缘无故的腹痛,每当疼痛发作时,脸色蜡黄,大汗淋漓,甚至难以入睡。这样的“噩梦”一直持续了好几年,直到2007年6月7日,肖玉琴因胆结石在皋兰县人民医院做胆囊切除手术时,医生发现她右下腹有一“肿块”。在医生的建议下,此次手术半个月后,肖玉琴和家人先后到省城多家医院进行检查,但一直没有定论,专家们也无法确定肖玉琴腹部的“肿块”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最后,肖玉琴决定进行剖腹探查,其家人为此也做了最坏的打算。

  2007年7月7日,肖玉琴在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做这个“肿块”的探查和切除手术。谁也没有想到,这个折磨肖玉琴多年的“肿块”竟然是一团还被叠在一起的医用纱布。由于腹内这块纱布与周围肠道等脏器粘连在一起,造成病变,让她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肖玉琴最终被切除20多厘米的小肠和部分盲肠组织、阑尾及纱布周围的炎性组织,将纱布从腹中取出。难以确定肇事者是谁

  得知自己腹中存留纱布的事情后,肖玉琴仔细回想了自己手术的“经历”。20年前,她在皋兰县水阜乡卫生院做了绝育手术,2000年在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2007年6月在皋兰县人民医院做了胆囊切除手术。

  经过仔细分析,肖玉琴及其家人断定绝育手术不可能使用这么大的纱布块,而且也不可能在这个部位留下;而2007年6月做的胆囊手术也不可能把纱布留在病人腹中。因为这个纱布块很明显已经与周边的腹腔粘连,被息肉生长包围,且纱布已经开始腐烂,不可能是在短时间内形成的。她认为,这块纱布很有可能就是8年前在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时留下的,因为在手术过程中突然停电,且持续很长时间,估计纱布就是因停电原因遗留的。

  认为找到了“罪魁祸首”的肖玉琴一家人找到了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双方进行了一次谈判,肖玉琴的家人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医院只愿意给予2万元了事。由于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谈判无果而终。

  2007年11月12日,肖玉琴一纸诉状将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告上法庭,并将皋兰县人民医院列为第三人,同时向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的索赔请求。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

  此案一审期间,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庭审,出现了两份结论截然不同的医学鉴定书。

  一是2009年3月17日由兰州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是2009年6月10日由甘肃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皋兰县人民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不承担责任。

  2009年11月9日,城关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案系医患纠纷,经开庭举证、质证均不能确定原告肖玉琴腹内纱布系被告还是第三人手术时所留,由于专业性较强,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部门甘肃省医学会进行了鉴定,虽然在鉴定时,被告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向该鉴定部门提供了未在法庭上举证的其他医疗机构所作的鉴定,但系该医学会要求被告提供的材料,这是鉴定部门的行政行为。甘肃省医学会对原告腹内纱布进行医疗鉴定的结论明确,虽然原告及第三人提出异议,但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应当予以采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予以保护,虽然原告未向第三人皋兰县人民医院主张权利,但第三人因其过失损害了原告的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第三人皋兰县人民医院赔偿肖玉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3.1万余元,驳回了原告对被告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诉讼请求。二审质疑鉴定书“真伪”

  一审宣判后,皋兰县人民医院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11日,兰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皋兰县人民医院和肖玉琴的代理人均对甘肃省医学会所作的鉴定书提出质疑。

  法庭上,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代理人,当庭提交了曾向甘肃省医学会提供的未在原审法庭上举证的其他医疗机构所作的三份鉴定。这三份“其他鉴定”,对甘肃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立刻引起了激烈争论。

  皋兰县人民医院提出,从受害人体内取出的纱布及残留物一直由受害人家属在家中冷冻保存,只给兰州市医学会提供使用,那么其他鉴定机构需要的鉴定用纱布切片从何而来?同时,对这些鉴定的真实性提出怀疑。

  肖玉琴的代理人称,涉案的纱布只是在原审法院要求下,被兰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时提取了7枚切片,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从来没有找他们借用涉案纱布来提取切片,同样对这些鉴定提出质疑。

  对此,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辩护律师则称,这几份鉴定所使用的切片就是兰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时的那7枚切片,是由省医学会出面借用的。

  法庭上,上诉人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期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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