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不全 院方被判赔偿
www.110.com 2010-07-06 17:24
医护人员记录不完整,发生后不能作为证据来举证,最终医院向死亡病人家属赔偿20余万元。日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2007年12月,74岁的赵玉梅突然感到胸闷,住院治疗一周后,做了手术。然而术后几天内,赵玉梅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赵玉梅的子女们对医院的治疗过程产生怀疑。随后便将院方告上法院,向医院提出赔偿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院方要求进行鉴定,法院随后委托乌鲁木齐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在鉴定过程中,老人的子女对医院出具的病历提出了质疑。法院便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结论为“因医护人员病历记载不完整……病历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反映医院对患者术后真实的诊疗行为”。由此,该病历并不能作为医学会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而病人治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就是通常医院所举的主要证据,如果病历本身都无法客观真实反映病人的治疗过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赵玉梅家属获赔20余万元。据了解,由于院方不服判决,日前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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