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动态 >
乌鲁木齐医疗事故第一案立案侦查
www.110.com 2010-07-06 17:25

  在经历了近1年的奔波后,5月10日,国秀芳的女儿冯焕玲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得知这起有了关键性的进展:当时接诊的医院院长倪某以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侦查。

  据悉,这是乌鲁木齐市第一例因涉嫌医疗事故罪,医生被立案侦查的案件。医生误诊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对于先前仅停留在民事赔偿的医患纠纷而言,从法治层面上又迈进了一步。

  2008年4月26日,上街不慎摔伤的国秀芳入住南湖路的乌鲁木齐市学山中医骨伤医院(后简称学山医院),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医方予以中医保守治疗,即中医正骨,手法复位,制动,牵引、夹板固定等。5月11日零时许,国秀芳出现大汗,心悸,胸闷,医方给她含服速效救心丸后,未得到缓解。次日凌晨3点多,国秀芳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肺部大面积栓塞猝死。

  治疗:死亡加速器?

  治疗骨折,怎么能死人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经国秀芳家人的申请,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两级医学会对其做了。

  新疆医学会的结论是:学山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确的违反诊疗规范的事实,国秀芳右股骨颈骨折不成立,属于误诊,而随后的牵引、夹板固定等治疗属于误治,从而增加了患者下肢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于死者年龄偏大,亦属于肺栓塞的高危因素之一,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医院不把我妈的腰、腿绑那么长时间,我妈就不会因血栓致死。”冯焕玲说。

  在学山医院的上,记者看到,国秀芳的病程从4月26日18时一直记录到5月11日2时,除5月11日外,每日的查房均记录着“夹板固定,绷带适紧度可,严格卧床休息……”。

  国秀芳的家人说,当时,他们也曾担心误诊,但院长倪某和几名主治医生反复说是骨折,还拿着X光片给他们看,他们也就相信了医院的说法,并交了2000多元治疗费。

  2009年年初,国秀芳的家人将“学山医院误诊致人死亡”一事反映到各级相关部门。

  2009年3月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学山医院院长倪某进行立案侦查。4月10日,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发出[2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对学山医院警告、倪某停止医疗活动6个月的处理。

  不仅仅是医疗事故

  我国《刑法》第335条设立了医疗事故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李晓玉说,近年来,新疆的医疗事故与问题比较突出,如腹中留刀、输错药液等,让患者苦不堪言。而造成医疗事故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医务人员玩忽职守,极其不负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不规范,致使一些本该刑事追究的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只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医疗事故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其主体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但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轻于普通的过失犯罪。

  国秀芳的家人还认为,医院在明知道国秀芳没有骨折的情况下,却以骨折来治疗,这一行为不仅是“过失”那么简单,还有谋取钱财的目的,应该是“故意”的行为。

  国秀芳的家人在此次医疗事故中还发现了多项违反诊疗规范和违法行为,如国秀芳的主治医生郑某只有内科医师资格,而该院是骨科专科医院;为国秀芳拍摄x线片的放射科医生周某以及值班医生申某均没有医师资格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