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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一)(4)
www.110.com 2010-07-23 15:10

  8、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确定)

  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约定的预期利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即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9、管辖争夺。合同履行地或需方所在地

  10、权利救济。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即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遭遇合同欺诈的补救措施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5、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接着来看一下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买卖合同没有统一的示范文本,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的买卖标的,制定了相应的示范文本,包括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粮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这些示范文本,为当事人协商签订合同提供了框架,当事人在具体签订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的内容。在签订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通常在标的物交付时,标的物所有权即转移。但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标的物交付了,所有权也并未转移。比如,商品房买卖所有权转移以过户为准。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

  a.约定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b.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款项时所有权转移;

  c.在买方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约定当付款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时所有权转移;

  d.约定在卖方仓库所有权转移;

  e. 约定在买方仓库所有权转移;

  f. 约定在发货站(港)所有权转移;

  g. 约定在到达站(港)所有权转移;

  除了上述可供选择的条件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转移条件。当然,交付时转移时标较常见的形式,即使双方没有约定,法律也是把它作为一项原则来确定的。

  2、标的物质量的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买方验收标的物的标准。质量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考虑:

  a.确定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作为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根据发布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绝大多数的工业产品都有质量标准:有的是国家标准,有的是行业标准,也有的是企业自己的标准,甚至有的既是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使用的是何种标准,并在合同中注明标准发布机关、文号、标题,可以具体到适用那个条文。

  b.双方约定质量指标、相关数据。有时标准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产品,特殊产品有特殊的要求。因此,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标的物的具体型号和质量要求,作为买卖双方交接验收的依据。

  c.双方也可以约定样品作为质量的标准,当事人凭样品交接和验收。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推荐性标准,对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该约定也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对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与之不同,但实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情况下,就应首先按照国家标准来确定质量要求。此外,还有一点关于“通常标准”的理解,应理解为达到平均质量标准或中等品质标准同时应合理地履行。债务人应当使其提供的物或服务的履行达到合理的标准,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只按照市场平均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义务,而这种平均水平却又难以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声称已经适当履行的情形。例如:某国人甲由于本国的缝纫水平较低,就向巴黎一个著名的时装公司定做了一套礼服。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提供的服装质量就不能低于巴黎服装业的平均水平,如果仅仅达到定做人所在国的平均水平,就是不合理的。

  3、价款的约定。标的物的价款由双方约定。如果是国家定价的,则应按国家定价标准计算具体的价款;如果是市场定价,则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我国《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价款通常包括税费、运输费用、保管费用、装卸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出卖人在提出报价是应当考虑这些因素,既可以综合报价,把各项因素都涵盖进取,也可以分别报价,累计相加,清清楚楚,使双方非常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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