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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未丢却50分钟“蒸发”27万 银行被判全赔(2)
www.110.com 2010-07-23 16:38

 

    毛飞剑通过查看银行的监控录像发现,9月10日20时05分,确实有两名可疑男子来到这处ATM取款机前,一男子在刷卡门前“放哨”,另一男子则将一块胶合板盖住ATM机上方的摄像头,然后在自动门刷卡器和ATM机上安装无线监控装置。

    20时44分,通过自动门刷卡器后,叶慧萍在这台ATM取款机前查询了自己的账户。半个多小时以后,这两名可疑男子再次来到这里,取走了无线监控装置。

    据叶慧萍称,有多年会计经验的她,每次到ATM取款机取钱,都非常小心谨慎。“我每次取款都会用一只手或钱包盖住,再输入密码。”叶慧萍告诉记者,当天,她一如既往地用右手按键,同时,左手张开五指在上方遮挡。

    “指缝间露出的缝隙和右手按键的手形、手势等,很可能为不法分子破译密码提供了帮助。”叶慧萍说。

    起诉:3名遭盗刷储户状告银行

    短短50分钟内,银行卡被人在异地取现和消费27万余元。毛飞剑的这一遭遇,在进贤县城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去年9月底,进贤县雷益顺(银行卡被盗刷3万多元)和姜凤凰(银行卡被盗刷8000多元)一起找到毛飞剑,称他们也遇到类似的情况。

    2007年10月,由于和银行方面多次协商未果,毛飞剑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进贤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农行进贤支行赔偿损失275927元及利息3000元,雷益顺和姜凤凰两人也分别起诉。

    毛飞剑认为,银行理应赔偿他的全部损失及利息,因为他在银行营业部开立账户,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银行违反了其保护存款安全的约定,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

  庭审:银行称已尽安全告知义务,储户自担责

    庭审中,农行进贤支行辩称:该行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毛飞剑在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告知义务。如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中设有“使用须知”;在ATM机取款时就有重要提示,在自助厅内“金穗卡用卡提示”告知:在“ATM上取款、查询时,要留意ATM上是否有可疑的装置或摄像头等”。况且,毛飞剑对存款损失存在明显的过错,全部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毛飞剑于2007年3月27日办理了个人手机银行功能(手机信息服务),他的卡每发生一笔业务,都会在第一时间收到一条告知业务发生的短信。9月11日晚发生业务时,毛飞剑在第一时间就已收到一条手机提示交易的短信,他并没有及时处理,致其存款任由他人支取。

    除此之外,银行还认为,在公安机关未侦破案件之前,不排除原告凭自己的卡和密码支取存款。如果存款确属被他人盗取,也证明毛飞剑没有保管好自己储蓄卡的信息和密码,造成存款损失的过错也在他自己。

    判决:3名储户一审胜诉银行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行进贤支行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严重疏漏。

    2008年1月16日,法院判决:农行进贤支行赔偿原告毛飞剑经济损失(存款)275927元。此外,雷益顺、姜凤凰的诉讼请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17日,记者了解到最新消息,农行进贤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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