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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法律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什锦”保荐人制度设计中的亮点就是“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专业指导计划”。它们内化并替代了保荐人制度的核心功能,对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贡献良多。纳斯达克经过对上市规则的调整[2],“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得到全面的实行。“什锦”保荐人制度的另一个亮点,是交易所向所有上市公司提供的 “理事专业指导计划”。上市后,公司可以获得纳斯达克一名理事的全面指导,理事一般对发行人所处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就公司股票的表现解答问题,在总体上指导公司的市场运作事宜。此外,理事可以帮助发行人就加强与投资者的关系来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计划,向发行人介绍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法规的变化情况。这项服务类似于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后从事的主要保荐业务活动之一,即成为上市公司的市场顾问,处理与交易所和与投资者的交流沟通事宜。

    (三)香港保荐人制度

    香港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均实行保荐人制度,不过两者略有不同。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申请上市、上市文件等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申请人董事知悉自身应尽的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的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还要继续维持对发行人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这是香港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最大的区别所在。

    (四)其他股市的制度(马来西亚)

    " 接力"保荐人制度是马来西亚创业板的独特之处[3].根据规定,聘请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先决条件。所有申请上市的公司在申请阶段和上市后的一年中,必须聘请其主承销商作为上市保荐人。上市满一年后,公司应聘请其他合资格的中介机构继续担任公司的保荐人,后者的最短期限是5年。这样就完成了上市保荐人向保荐人的"交接棒".然而监管机构仍然鼓励上市保荐人在上市1年后继续担任企业的保荐人。保荐人须是交易所的正式会员或经过授权的投资银行,并且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考核。马来西亚MESDAQ市场上,根据发行人在上市申请和上市后两个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由各擅专长的两个中介机构分别对发行人进行咨询和辅导。

    二、            保荐制度的特点

    各国对于保荐制度的适用有很大不同,如英美就只在创业版市场使用,而香港证交所就将这一制度推广到了主版市场,在制度设计上也有特点,但作为一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新制度还是体现了很多共同的特点:

    (一)严格认证,综合辅导

    各国对于保荐人资质条件的要求要比一般证券公司严格,大多需要特殊的认证程序,并且进行定期的审核。如在英国,保荐人必须是依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案》注册的公司,或者是伦敦证券交易所接纳的正式会员。保荐人还要符合具备有关的资格和从业经验这一要求。例如,保荐人必须在任何时候保证拥有四名具备相关资格的项目人员,项目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特别豁免的除外),资格标准由交易所制定或在特殊情况下专门知会有关的申请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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