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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12)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4.1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初具规模。2000年末,股票市值已达48091亿元,占当年GDP的53.7%上市公司数量也急剧扩大,从1991年的14家增加到2000年的1088家。但是因为证券市场自身的不够成熟、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使得证券市场的不足也逐渐显露。从政府对公司上市的过度行政干预,到质量不高的公司虚假包装上市,从证券市场的自身经营体制不完善到上市公司管理者的素质问题等。而自1992年7月8日第一只“吃螃蟹”的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股东及主要负责人非法转移资产谋利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停牌起,证券市场信用缺失问题又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种种信用缺失现象屡见诸报端。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中介机构违规执业,管理层监管乏力,再加上上市公司利用我国证券制度中尚不完善的监控等制度进行内部交易和证券经纪人、会计师事务所相勾结共同诈骗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末,证券市场就已累计处罚483家次。到了2001年,在经历了中科创业、大连国际等庄股的高台跳水后,又惊现曾经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银广夏泡沫的破灭。违法违规现象的屡屡出现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大面积的失信行为引发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信用危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证券市场更是一个靠信用维系的市场,信用缺失乃至信用危机最终将动摇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14]
4.2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现状原因分析
证券市场的信用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注目的问题。《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理论方面也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从证券市场的实际运作来说,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
4.2.1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是信用缺失的根本基础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200多年前的亚当•斯密就曾说过:“作为他人资金而不是自己资金的管理者,很难期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们像个体户或合作制公司那样精心关照公司”。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走的是控制型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与英美等通行的市场型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相比,股权集中,由大股东组成的“内部人控制”色彩浓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结构具有“中国特色”,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权属于国家,造成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大股东和由其组成的管理层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公司的价值取向脱离了投资回报和长远发展的目标,短期获利动机突出,于是产生了像ST猴王、ST棱光、济南轻骑、三九医药的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万家乐违规为大股东巨额担保等“怪现象”。大股东控制的管理层通过不规范信息披露、过度圈钱等行为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众多的中小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即使少数“挺身而出”的投资者也因信息不对称、诉讼成本过高而最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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