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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14)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4.2.3 中介机构的违法中介为信用缺失推波助澜
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和违法中介、虚假披露行为为信用缺失推波助澜。近年来,上市公司利用我国法律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和中介机构独立性不足的弱点,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串通披露虚假信息,转嫁危机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也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严重的重要原因。按照规定,公司上市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报表审计、证券公司股票承销等阶段,在正常情况下,有着丰富从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券商对上市公司的造假自然是“心知肚明”。事实上,一些中介机构不仅没有做到恪尽职守,而是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一家上市公司被查处,很可能引发相关的中介机构受牵连,如银广夏、三九医药的违规带出了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的违规上市使得申银万国被取消一年的承销资格。中介机构不规范执业当然有自身牟利的原因,但其中更有独立性不足的问题。被誉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差,对虚假会计信息难以充分披露,甚至助纣为虐。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市场准入的限制较低,进入比较容易,因此行业内部低价竞争比较激烈;另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尽管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权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这两方面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时独立性较差,必须符合企业的要求,则否将被上市公司解聘。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同时提供会计咨询和审计业务,这可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专业性和欺骗性。而且,现行的法律对中介机构的违法中介行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失衡。违法中介主要是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而且处罚很轻。最严重的行政处罚也不过是吊销责任者的资格证书,刑事责任规定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所涉案件的严重程度相比实在太轻。这样的规定,达不到法律应该具有的威慑作用,不利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不利于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发展。[16]
4.2.4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相关法律上,在证券市场上,调节企业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还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刑法》、《会计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但是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系统的规范企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证券法》虽已出台,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未制定。同时,长期以来对证券市场中的一些违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严重,因而对证券市场中的企业信用行为缺乏“硬约束”,致使目前证券市场中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更有甚者“顶风违纪”。这些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作为证券市场的指导,对证券市场宏观运作的调整尚不完善,在微观的监督等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不能切实的起到法律应有的调整和监督作用。同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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