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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19)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我国的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在借鉴吸收西方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加大力度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信用监管。严格贯彻《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立法部门还应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执法,加大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及时严格查处,对受害者给以合理、公平的经济赔偿。这是有利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正确举措。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信用机制大有裨益。
5.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992年以来,全国人大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股市运行的法律制度;证监会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颁布,对维护股市运行秩序、规范股市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成文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传统体制的弊端被大量保留下来,使其存在着不少缺陷,主要表现为:
其一,一些法律条款过于宽泛空洞,缺乏可操作性。如《公司法》和《证券法》均对主要的违法行为做了界定并规定了惩处措施,但是,由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宽泛模糊,使惩处对象与行为责任者不对应,或者行为后果与惩处程度不匹配,这些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很难落实;
其二,对于资本市场大量新生事物,缺乏对应的法律界定,使得股市上的大量危害性行为,缺乏对应的监管条款予以约束。如有的公司在发行股票时披露虚假的《招股意向书》,或擅自改变募股资金投向现象,应属于“扰乱证券市场”或“证券欺诈”行为。但是,在《证券法》和《刑法》中,对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界定及打击,均仅限于证券交易市场而不涉及证券发行市场。在上市公司诸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中,相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实际上起着“协同”有时甚至是主导作用。而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证券中介机构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规定。显然,在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条件下,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是相当困难的。
在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证券市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主体的违法成本。当这种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时,导致违法事件的增多,当这种违法成本的降低成为一种预期时,将可能引致证券市场信用的大崩盘。因此,对于我国无序的证券市场,在建立健全法规加以规范的基础上,对违法机构必须严惩,大幅度提高不法机构的违法成本,减少同类事件的发生。有鉴于此,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完善与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应具有层次性、全面性和操作性等明显特点,体现高度的市场性和前瞻性,能够为上市公司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同时还应进行明显的职能定位和分工,避免法规之间的空白、重复和矛盾。这一监管框架也将使得证券监管部门对机构的监管,完全纳入到“依法合规”监管的框架之下,改变监管部门在监督行为和“量刑”上的随意性。[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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