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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为何不该当场处罚?
www.110.com 2010-07-20 17:02

日前,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第六十八号公安部令,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罚金额一般都在千元以上,故不适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在查处卖淫、嫖娼案的报道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画面:公安人员破门而入,卖淫人员在异性警察眼皮底下慌忙穿上衣服,公安人员或新闻记者拍下正在穿衣甚或裸体的卖淫女子并在媒体上发布,有的卖淫人员甚至被要求在未穿上衣服的情况下接受“当场处罚”。卖淫、嫖娼是不文明的违法行为,但这样蔑视人的尊严的“执法行为”却也难以称得上是文明的。

  文明的执法方式应是在卖淫、嫖娼人员穿衣时有所回避,不随意拍摄卖淫人员的裸体与面部,更不应让卖淫人员衣衫不整接受“当场处罚”。卖淫、嫖娼人员尽管违法了,但其法定权益并未被剥夺,尽管应当依法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就可对其进行羞辱。

  《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让卖淫女子在异性警察面前穿衣甚或裸体接受处罚,拍摄卖淫人员裸体或半裸体照片并公之于众,其实就是在以有损人格的方式进行检查、处罚,没有真正做到尊重违法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该《规定》还强调应尊重违法嫌疑人的人格,这就表明不尊重违法嫌疑人人格的“执法”是违反程序的,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证”,所以为维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确保实体正义,那种不尊重违法嫌疑人人格的“处罚”行为也应被视作无效。我们看到,近年来发生的许多违反程序的“执法”行为,其根源无一不在尊重违法犯罪嫌疑人人格与权益意识淡薄,因而应将尊重人格与权益视作“最大的程序”。只有真正存有尊重人格与尊严意识,才能有效减少违反程序的“执法”行为,所有人的人格与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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