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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处罚不服提出申诉诉讼的,原裁决继续执
www.110.com 2010-07-20 16:56

  根据《处罚条例》第40条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而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原裁决继续执行。在个别情况下可暂缓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停止执行:

  1.被告(此处指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执行的;

  2.原告(指被裁决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第2款规定了原拘留裁决暂缓执行的即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应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申请申诉和提起诉讼的期间较短;被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超出法定期间申诉或提起诉讼,申诉机关或法院依法驳回,原裁决开始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裁决,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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