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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工作衔接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0 16:30


     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都是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有效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有效实现两者衔接和互动,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我认为应完善以下制度来实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衔接。
     1、建立公安机关接警后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对纠纷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组成的法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效力。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街道、社区、单位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当事人发生争执报案,寻求公安机关帮助的,接警人员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可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街道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街道、社区或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建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制度。在各派出所设立派出所人民调解室作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对纠纷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制度,调解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的调解活动。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确认盖章后生效。接处警接警现场能处理的实行现场处理;处理有难度的,移交当日值班民警处理,符合适用人民调解的,需要出具协议书的可移交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制作协议书;不能当日结案的报有关领导批准移交给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处。
    3、推选人民警察担任派出所民调室首席人民调解员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制度。各公安派出所会同所在街道司法所挑选部分符合条件的人民警察,按照有关程序提请任命为所在街道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参加首席人民调解员培训,借鉴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应用于治安调解,促进人民调解工作。
    4、社区民警积极参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疑难纠纷制度。人民警察积极参与涉及治安轻微伤害、发生一方威胁情节的、有可能激化的民间矛盾纠纷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警察调解民间纠纷的,特别是被伤害方要求人民警察参与该纠纷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派辖区民警或其他民警邀请人民调解组织从事调解活动。当事人在接处警过程中自行达成民间纠纷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其办理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5、建立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绿色通道。经派出所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调解或值班民警申明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以人民调解形式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签字的调解书,送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后,确认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加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6、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民事争执部分实行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报警的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基本责任的情况下,可附上有关材料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并记入笔录或将协议附卷。
    7、邀请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辖区纠纷调解制度。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或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参加有关治安案件的民事争执部分的调解工作。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8、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大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解决纠纷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人人遵纪守法,共创平安社区(单位)活动。宣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9、实行联合排查社区矛盾纠纷制度。发挥公安机关特别是社区人民警察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入基层社区居民群众的作用,共同组织排查社区矛盾纠纷的活动。努力做到社区居民邻里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达到保平安的治安管理目标。
    10、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区公安分局与区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系协调人,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季度联系一次,主要研究制定阶段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与社区民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沟通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区司法局将辖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人员姓名及其联络方式等信息定期提供给区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值班室和人民调解室,以便于加强沟通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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