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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www.110.com 2010-07-20 16:30

  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政法队伍要牢牢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近日,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公安机关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的制定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治安调解的积极运用,也必将推动公安机关进一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

  治安调解是及时处理违反行为、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特色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积极运用治安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其次,积极运用治安调解,有利于减少犯罪诱因,维护社会稳定。可调解的治安案件多是发生在邻里之间、亲朋之间、同事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常常表现为互有过错,通过说服教育、明辨事非、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与争议,可以帮助当事人认识问题,近距离地化解隔阂。第三,积极运用治安调解,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提高工作能力。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治安调解工作,可以培养基层民警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提高基层民警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基层民警的信任感,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和谐的警民关系。

  此外,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通过陈述事实、提出意见、主张权利等,可以更加系统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章守法、维护秩序的自觉性。

  2、科学有效运用治安调解方法

  在充分认识治安调解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客观地分析当前治安调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是治安调解的范围不准确。主要表现为:有的扩大治安调解范围,滥用治安调解,甚至强制调解、以调代罚、一调了事,导致对违法人员处罚、教育不力,案件降格处理;有的将属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调解;有的追求打击处理指标,对应予治安调解的案件,图简单、怕麻烦,不愿调解浪费时间,而直接处罚了事。二是治安调解的程序不规范。长期以来,治安调解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重调解、轻调查,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在治安调解过程中,由于忽视调查取证,甚至不做基本的询问笔录,导致治安案件的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损害赔偿不合理,造成久调不结、久拖不决。而即使一时达成协议,一旦当事人反悔,由于贻误了调查取证时机,也难以对案件依法做出处罚,这也是部分治安调解案件转化为信访案件的主要原因。三是治安调解的方法不科学。有的方法简单,主观臆断,不耐心听当事人陈述,不分案件的性质、情节,也不分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或责任如何,而是各打五十大板;有的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能力,简单实施调解,往往事与愿违。

  3、进一步明确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治安调解是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效手段,但调解不是万能的,要严格掌握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防止适用不当和滥用调解。《规范》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了可以治安调解和不适用治安调解的具体内容。可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符合民间纠纷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执;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亲友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和其他在工作、生活中具有交往的关系。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主要发生在房屋、债务、使用公用场地和物品、宅基地、承包土地及其他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对于非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不应予以治安调解。

  (二)必须是实施了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调解的对象,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多发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笔者以为,治安调解工作应紧紧围绕事关人民群众的上述治安案件,不宜扩大化。对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必须是情节较轻的。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应当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意、违法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及社会危害等。以殴打他人为例,在寻衅滋事类治安案件中,也有殴打行为,但行为人在主观恶意、行为方式及社会危害等方面显然有所不同,寻衅滋事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公众安全感,其情节应当比一般的殴打他人行为严重。因此,对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治安案件,不能认定情节较轻,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畴。

  4、切实把握治安调解六项原则

  《规范》第六条规定了治安调解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和教育原则。六项原则的内涵及要求贯穿于《规范》的全部内容,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原则,对于依法适用治安调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法原则。一方面,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主持,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参加、共同达成有关协议。其中,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的,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实施调解时要规范工作流程,即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情节、结果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调解内容、效力和依法履行等要求以及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请当事人陈述事件经过,各自的理由和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重大误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必须在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正确进行调解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而分清责任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治安调解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有效处理纠纷矛盾的关键所在。同时,主持调解的人民警察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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