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调解 >
细说治安调解工作规范(3)
www.110.com 2010-07-20 16:30

  ●很多地方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起了治安调解室,并安排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治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大大提高了治安案件调解率,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公安机关针对纠纷调解工作占用警力和时间较多等实际情况,建立起派出所专职调解室,明确专人负责纠纷调解工作,在收到一定成效之后,又探索建立了分局治安调解大厅,建立了两级调解工作模式。

  ●2006年,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治安调解工作的作用,防止出现民警在工作中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南京市公安局逐步完善了调解机制:一是首接责任制度,规定派出所社区民警、值班民警和110巡警接待受理纠纷时不得推诿,进行首接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治安调解书》。二是治安纠纷移交制度,明确规定属于复杂疑难的治安纠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移交调解办公室;重大疑难纠纷,经分、县局领导审核后移交调解中心最终调解。三是调解告知制度,市局明确要求,各单位要将受理治安纠纷调解范围进行公示。四是回访制度,各分、县局治安调解指导中心每月必须从各派出所调解结束的案卷中随机抽取10%%的案例,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天津市已建成联合调解工作室211个,公安机关向联合调解工作室长期派驻专职民警65名,兼职民警162名,17个区县公安分局普遍启动了联合调解工作室建设。联合调解室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050起,调解解决了3601起,调解成功率达到88.9%。同时,通过实行联合调解,使派出所从繁重的矛盾纠纷调解中解放出来,从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中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