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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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