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八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载员签名,加盖本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十九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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