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3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项、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仲裁理由的,可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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