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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七十三条  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三日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四条  在简易程序进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简易程序行事时,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

  第七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委员会请求解决纠纷的,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以当即受理,当即组庭进行审理,不受本章其他条款限制。

  第七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要求快捷审结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要求即时受理,即时组庭进行审理,不受本章其他条款限制。

  第七十七条  争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案件,申请人到仲裁委员会请求解决纠纷,被申请人在本委住所地行政区域内的,可以采用流动仲裁庭方式,在双方约定的地点即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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