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三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或变更反请求,最迟应在第一次开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是否接受由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可合并审理。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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