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除非一开始即很明显地没有提交CAS 仲裁的协议,仲裁院办公室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启动仲裁程序。为此目的,其应将仲裁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当事人明确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确定被申请 人提交关于仲裁员数目和人选的任何相关资料,特别是从CAS名单上委任仲裁员以及答复仲裁申请书等的时限。答复应包括:

答辩的简要说明;

无管辖权的抗辩;

可能的反请求。

R40.仲裁庭的组成

R40.1 仲裁员人数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如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相关处的主席应在考虑到争议金额及复杂程度后确定人数。

R40.2仲裁员的委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委任仲裁员的方法。如无此约定,则应根据下项委任仲裁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