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除非一开始即很明显地没有提交CAS 仲裁的协议,仲裁院办公室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启动仲裁程序。为此目的,其应将仲裁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当事人明确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确定被申请 人提交关于仲裁员数目和人选的任何相关资料,特别是从CAS名单上委任仲裁员以及答复仲裁申请书等的时限。答复应包括:
答辩的简要说明;
无管辖权的抗辩;
可能的反请求。
R40.仲裁庭的组成
R40.1 仲裁员人数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如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相关处的主席应在考虑到争议金额及复杂程度后确定人数。
R40.2仲裁员的委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委任仲裁员的方法。如无此约定,则应根据下项委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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