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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香港国际仲裁(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条 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

 

第二条 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

该表格的复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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