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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三条  仲 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在规定期限内未就仲 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时,由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共同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应当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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