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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八条  凡争议标的不大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涉及第三人权益的仲裁案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由本会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或本会认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五十九条  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第六十条  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双方没有就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六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15日,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但本会主任或者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反请求期限适当延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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