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当事人阐述的观点、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本会印章。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对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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