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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