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