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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当自提出反请求的同时预交仲裁费。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部分缓交。当事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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