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第三十八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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