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视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无异议。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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