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三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四条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 七十五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 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 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六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受送达人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七条 本委在定期宣布仲裁裁决时,当事人拒不签收仲裁裁决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记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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