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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请求: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探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如对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与当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过的、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的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本委工作人员认为仲裁员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向仲裁员本人或本委主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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