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一条
1.由 三人组成的仲裁庭有一名仲裁员未能参加仲裁时,另外两名仲裁员应有权自行继续仲裁和作出决定、裁定或裁决,尽管第三名仲裁员不能参加。在一名仲裁员不能参 加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继续仲裁或作出决定、裁定或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应考虑仲裁程序进行的阶段,第三名仲裁员不能参加的理由,如有的话,以及他们认为合 乎案件情况的其他事项。如两名仲裁员认为第三名仲裁员不能参加不得继续仲裁,协会行政管理人经证实符合实情应宣布职位空缺,并应根据第六条规定任命一名更 替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被更替的仲裁员任命后,仲裁庭应自行决定以前全部或部分的审理是否需要重做。
三、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代理
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在仲裁时由代表参加。代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应书面通知他方各当事人和协会行政管理人。仲裁庭一经组成,各方当事人或他们的代表应书面与仲裁庭直接联系。
第十三条 仲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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