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早期版权立法(1790年《版权法》)以“额头出汗”(Sweet of the brow)原则或“辛勤收集”(industrious collection)原则作为对汇编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之一,具有共同普通法传统的英国、爱尔兰、荷兰等各自的版权法中也有大量的案例体现这一 原则,使得版权法具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和特征。但是,1991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其前述著名的Feist案中明确地拒绝了“额头出汗”原则的适用,认 为仅凭劳动和投资并不当然获得版权保护。这一判决对美国后来的案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是大大限制了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范围,简单的数据收集工作就难 以通过版权法保护。有学者认为,该案是美国司法判例中否认“额头出汗”原则的转折点。[3]事实上,该判例在美国历史上并非是最早否定“额头出汗”原则的 案例,至少在此之前的1986年纽约联邦区法院作出的关于美国纽约“金融信息公司”诉纽约“穆迪投资服务社”侵犯其版权的判决中,就明确指出了仅有辛勤汗 水和资金投入,而无独创性的单纯债券兑收信息的汇集,不能通过版权法保护。[4]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认为无独创性的单纯事实汇编不能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著 名案例是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侵犯其著作权纠纷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经广西广播电视厅及中国电视报社的同意,取得了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 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同时,中国电视报社还授权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代为追究在广西境内未经许可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时间表(预告)的行为。《广西煤矿工人报》 擅自转载了《广西广播电视报》的节目时间表。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侵犯了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著作权。二审法院广西柳州地区中级法院经 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版权局等单位的专家进行了讨论,后作出了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但侵犯了其他民事权利 (未具体指明何种权利)的判决。对于该判决,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先生原则同意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版权性的观点。[5]而著名民法专家梁 彗星先生则认为广播电视节目表应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版权性。[6]中央电视台播放节目的顺序不是杂乱无章的,新闻、电视剧、综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各类节 目的安排时间和顺序必须进行创造性构思后才能形成,电视节目表是节目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的客观表达,具有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因而笔者更赞同梁彗星先生的 观点。
二、汇编作品与数据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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