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作品中的思想与其表达不可分离时,表达与思想一道不受保护(merger)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使 用与销售了用原告作品中所描述的簿记法所制作的表格。如前所述,这一行为不构成。但是,假如被告以写作的方式,在其作品中描写了原告的簿记法, 并且,为了图示书中所描述的方法同时附上与原告表格无异的表格,则被告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两种情形。 一是被告以自己的表达方式在其作品中描写了原告作品中所表现的特殊的簿记法;二是被告以与原告的一样的表达方式描写了原告作品中所表现的特殊的簿记法。在 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前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被告的行为只涉及到对原告作品中所表达的思想的利用,因而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对第二种情形 还须作进一步的分析。根据所涉簿记法的表达方式的多寡,有两种可能存在。一种可能是这种特殊的簿记法有多种表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是自寻其他表达 方式,而是采用了原告的表达方式,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另一种可能是这种特殊的簿记法只有为数极少甚或是惟一的一种 表达方式,被告所能用的表达方式受到极大的限制,在只有惟一表达法的情况下,更是别无他法来表现这种特殊的簿记法。在这种条件下,根据“表达与思想融合” 学说(The merger doctrine- the merger of necessary expression with the ideas expressed),表达方式的受限制性尤其 是惟一性,导致它与其所表达的思想一道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还提出了一项重要 的意见,即,当由一部作品所表述的技术、方法只有在复制该作品的相关部分才能利用时,则作品的这些部分不受著作权保护。换言之,当他人运用作品中的思想, 只能利用作品中的表达时,该表达不受著作权保护。这比前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又进了一步,它是“表达与思想融合”规则的最初表述。如果某种思想只有为数 极少的表达方法,那么,对这类表达方式的保护将会阻止由它们所表达的思想的传播。这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悖。结合本案而言,如果原告的表格是实现其所设 计的簿记法的惟一方式,那么,允许原告禁止他人使用其表格,将意味着原告通过著作权法对簿记法本身进行事实上的垄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使用原告的 表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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