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秦某诉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本案原告:秦某;被告: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因被告违法劳务合同,索回被被告收取的出国劳务费用48000元。其于2008年6月**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6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
 
射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于2007年5月,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报名参加出国到日本从事注塑工劳务,并参加注塑工的工作培训和面试,在与被告签订了《研修或技能实习合同》后,经上海飞往日本。但抵日本后,向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被安排在滋贺县一垃圾处理场从事垃圾分类分捡工作,并非注塑工工作,当时原告向被告提出抗议,但未果,原告被遣送回国。被告四次收取原告出国劳务的费用共计48000元, 并于2008年3月17日,与原告双方签订了《研修或技能实习合同》。被告在收取原告劳务费,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参加各项活动,这表明双方的都按照原本的程序走,没有违约,但是被告把原告送往日本,是截然不同的结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称述、书证《研修或技能实习合同》等为证。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予以退还原告的出国劳务费用。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1.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2. 被告偿还原告出国劳务的费用48000元。
 
【法理解析】分析该案应该首先梳理以下几个概念: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
 
劳务中介机构是进行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促使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出国劳务费用与中介机构收取的劳务费是有区别的,这里指预交的相应出国需要的一切费用。中介机构收取劳务中介服务手续费要符合劳动、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按照《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该案中被告无法达成原告去日本从事注塑工工作,“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费用,但有权要求劳务费,具体金额应该协商确定。”该案中还得确定中介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的区别,劳务中介机构进行的是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促使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劳务输出机构进行的是劳务输出活动,由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机构提出对劳动力的要求,劳务输出机构按照要求选择劳动力输入用人单位。该案件原告发现根本不是当时被告所要承诺的工作,只能与中介机构协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从事对外劳务的中介机构,应恪守诚信、信用的原则;被告在收取原告秦某出国劳务费用时,承诺原告秦某从事注塑工工作,而原告秦某到日本后从事垃圾分类分捡工作,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且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因为原告的主要目的根本没有达到。所以该合同无效,被告要返还出国劳务费。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汹涌澎湃、浩浩荡荡的求职市场,尤其面对一个陌生的国度时,茫然的求职者需要中介,劳工急缺乏的用人单位也需要中介,市场更需要中介。但是中介的面是多面的,利用求职者信息的不对称,坑骗了很多求职者,以至于谈“中介”色变,但是面对这样汹涌的信息潮,微弱的人还是得需要中介,那怎样了解中介机构:①了解中介机构信息宣传的经营公司的“两证”,招聘人员的公司是否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具有上述两个证书的公司统称经营公司。②报名前, 一要了解清楚所去的国家和地区、经营公司和外国雇主的名称;什么工种、工作期限、有没有试用期、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二要要求经营公司出示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③签订合同不能“单对单”与经营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与外国雇主签订雇佣合同, 其内容一定要和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合同》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交通、生活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纠纷和争议处理、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等。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要与个人签订《外派劳务合同》。经营公司不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务工人员在出国( 境) 前, 应要求经营公司办好在国( 境) 外的合法工作准证, 切忌不能以商务或旅游签证出境。
 
在纠纷处理的处理上,有以下三种方法:劳务人员在与经营公司之间产生问题和纠纷时,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 回国后可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外派劳务人员投诉机构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果通过自身或经营公司均无法的重大问题, 要向我驻在国大使( 领) 馆或者代表机构反映, 进行咨询或寻求帮助。
 
总归一点:出国务工一定要信息清楚,合同明确。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