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绑架”勒索赎金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合谋搞钱。王某提出,自己有个叔叔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子绑票而索要赎金。李某欣然同意。两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堂弟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某的叔叔索要赎金。次日,王某来到堂弟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李某在王某得手后,立即与王某的叔叔联系,声称其子已被绑架,必须于当晚10点前支付2万元赎金,否则将撕票。
[分歧]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行为最主要的特征是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与一般的绑架行为不同,通常称之为“文绑”。这种“文绑”与绑架行为极为相似,唯一的区别是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本案中,二人并未打算真的绑架被害人,王某实际上也并未控制被绑架人,而只是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其“自愿”留在网吧,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当然,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被绑架人想要离开,而王某通过暴力或胁迫的方式迫使其不得不留在网吧,则应定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告人为了索取赎金,向被害人谎称其子已被绑架,使被害人心生恐惧,而支付2万元赎金,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被告人的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被告人向被害人谎称其子已被绑架,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支付2万元赎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因此,被告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依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适用从一重罪论处。尽管两罪的起点刑均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结合本案中所涉及的金额(2万元),在敲诈勒索罪中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而在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一般要求为3万元以上。
综上所述,考虑到涉案金额为2万元,敲诈勒索罪相较于诈骗罪属于重罪,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罗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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