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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债务应如何清偿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于2004年10月15日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生前留下7万元的遗产。同时,也留下一份遗嘱,将其个人财产2万元给其大儿子李甲,另外的2万元给他的侄子李乙。由于遗嘱中只涉及其中的4万元个人财产,遗漏了李某个人财产的3万元。另查明,李某的妻子先于李某去世,李某尚有一个女孩李丙已出嫁。李丙得知后与李甲、李乙共同协商,李某遗漏的遗产3万元由李丙、李甲共同分割,每人分得1.5万元。2005年8月,债权人陈某持李某生前欠其债务4.5万元的凭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甲、李乙、李丙共同偿还。

    评析:

    陈某的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即李某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李甲、李乙和李丙共同偿还。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财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案中,李某的儿子李甲与女儿李丙是法定继承人,而李甲又系李某生前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李某的侄子李乙是李某生前指定的受遗赠人。根据前述理由,笔者认为,李某生前所欠陈某的债务4.5万元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李甲与李丙各偿还陈某1.5万元,余下的1.5万元债务,由李甲与李乙各偿还7500元。

作者:定南法院 钟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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