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人肉搜索进行刑事侦查应慎用
发布日期:2009-09-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人肉搜索产生之初,是网友试图通过“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模式,通过网络社区活动将道德层面的支援、帮助进行到底。作为已经发生的经典人肉搜索的对象,事件本身往往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决定了这些事件难以诉诸国家公权力解决。于是,在良心的驱动下、怀着道义上的愤慨,网友试图通过集结私力、形成民间的力量完成义举。这样一种私力的救济形式能否为刑事侦查这一国家公权力所运用?笔者认为,应当慎用!原因如下:
首先,人肉搜索不是通缉的计算机网络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辑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8条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人肉搜索不属于通缉的计算机网络形式,因为通缉与人肉搜索在参与主体的身份、信息的可靠性、恶意参与的处罚可能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在通缉过程中,提供疑犯信息的主体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其信息来源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可靠性,信息提供者通过现实的通讯工具如电话、写信、当面诉说等形式向侦查部门反映情况。如果发言者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还可依照法律追究责任。而发生在公共网络空间的人肉搜索,对参与其中的发言者没有身份限制,参与的主体具有虚拟性。虚幻的网络世界信息混乱、真假难辨。即使是发言者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混淆视听,司法亦难以顾及、无暇顾及。这不仅会造成刑事侦查中信息甄别的低效率,而且还可能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
其次,人肉搜索使权利面临威胁。人肉搜索既然是一种网友各抒己见的搜寻方式,其过程中难免会有错误信息。这种错误信息一旦产生,其对相关人员的侵害就难以为人们所控制。这种不可控性决定了其指向的对象一旦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该对象的生活、工作必定受到严重的困扰。而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这些不幸者中的一员。法律的意旨在于使人们生活的更好,而法律将国家权力与人肉搜索相结合带给人们的却是内心的恐慌,人们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随时面临严重的侵害。
再次,人肉搜索难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膨胀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程序、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行为,其难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如果强制规范人肉搜索,往往以牺牲网民的自由为代价。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采用人肉搜索的方式进行刑事侦查与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一样,是一个长期的、各种权益博弈的过程,前景堪忧。
【作者简介】
侯艳芳,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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