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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非法收集的证据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以超越法律授予的权限、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以下简称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有悖于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司法权力制约等现代化法治要求,但是非法证据又往往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助于揭露犯罪。非法证据的这种特殊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常使司法机关陷入两难选择的境地:采纳非法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却等于默认执法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及后果;排除非法证据,则会失去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甚至使罪犯逍遥法外。

  一、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对非法证据适用排除规则

  为了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不致受到损害,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禁止使用违法所得的证据,即当认为使用某项证据有碍法律的正当程序时,无论该证据有无客观证据能力(客观性、相关性),一律不准使用。美国最高法院于1914年在一个判例中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法律实施官员违反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采用,目的在于防止政府官员为取证而违反法律正当程序,侵犯刑事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后来,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了排除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在对待非法证据问题上最初采用“权衡原则”,根据案件情况权衡利弊取舍非法证据,在非法取证行为与放弃案件客观真实之间进行选择,两害相较取其轻,后来也逐渐向英美法系靠拢,逐步确立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但是对非法证据确立排除规则的国家,一般同时也确立了一系列不适用排除规则的例外,以免排除规则涵盖过宽,以致放纵犯罪。

  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反映了理想的诉讼追求与诉讼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尽管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有时确实令人不尽满意,特别是当一个实际有罪的人因执法人员的行为不当而逍遥法外时,很多人可能都会愤愤不平。然而,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在于通过摈弃违法取证的利益而遏制违法取证的行为,这种做法虽然可能会给社会利益以及被害人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但有利于防止社会利益以及组成社会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政府权力滥用的侵害,实际上是符合社会要求权利保障的普遍利益的。

  二、在我国确立合理的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合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促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意义重大。首先排除非法证据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司法活动,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而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不能并存的时候,将程序公正置于实体公正之上,实行程序公正优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选择。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惩治犯罪的内在要求。采用非法证据,等于一方面要求公民必须守法,一方面却默认执法人员违法,并承认其违法后果。这样不仅被处罚的罪犯心中法律的公正观念荡然无存,而且产生间接鼓励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暗示,使宪法及法律有关程序公正的规定丧失其实质内涵。其次,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保障公民权利和有效惩治犯罪是刑事诉讼不可偏废的两项基本任务。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由于社会上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涉讼主体,都可能成为非法取证行为的侵害对象,因而非法取证行为对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存在潜在威胁。非法取证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所需的证据,因而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否定非法取证行为及结果,来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三,排除非法证据是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禁止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非法取证行为与文明执法的要求根本背离。由于我国当前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是太高,加之历史上“重实体、轻程序”等思想影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都曾被认为是合法,更由于非法取证行为确有获取某项证据而揭示案情的实效,致使非法取证行为至今香火不断,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非法取证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仍屡禁不止,这就使得我国当前文明执法的任务相当艰巨。如果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诱因,从而促进文明执法。第四,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于法有据。我国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参加国,该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依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有刑讯逼供的证据”,这一规定因我国加入该公约而具有国内效力,也是我国在诉讼中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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