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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构想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到一定的程度要想取得更大的突破,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是当前必须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多年的审判实践表明,绝大部分证人都不愿出庭作证,这已成为人民法院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而少数出庭的证人也或多或少受了‘某种利益驱动或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不是真正为了帮助法院公正地审结案件。有些案件关键证人不出庭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影响了法院快捷高效地审结案件;有些证人不出庭随意用一张小纸条出具书面证言,这些书面证言是真是假无法核实,同时由于该证人不出庭也无法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官的询问。这些都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从侧面也反映了我国在规范证人行为方面的法律的滞后与匮乏。从理论上讲,证人包括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专家证人是就有关专业知识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理性结论的专业人员;一般证人是仅就其亲身体验、感知的事情进行陈述的普通人员。本文讨论的是一般证人的出庭作证问题。笔者拟从目前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人手谈几点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证人不出庭的原因

  (一)证人不知出庭是公民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表明证人出庭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证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证人不知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他们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意出庭。这些人不仅有文盲、低学历者,而且也不乏高学历。究其思想上的原因,就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笔者通过对多名不出庭的证人调查发现,他们均不知证人出庭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可见普法教育也未达到法律界预想的效果,依法治国必须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在调查中,证人也反问我们一些问题:“我们出庭作证,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谁给,你们法院给不给?”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的法律规定了出庭是证人的义务,但对于证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权利义务不对等。证人在心理上觉得出庭作证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从而产生不愿出庭的心理定势,而不管你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规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所提及,该《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了当事人除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外,还应当缴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但这一条在审判实践中如同虚设,没有得到落实,证人也不知道有此规定。实践中的做法是,哪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人,哪方当事人自己带,至于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问题法院很少过问,判决书中也鲜有涉足。其实证人的损失应包括两部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损失,间接损失是指证人可得利益的损失。目前就我国的习惯做法而言,间接损失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6日下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规定》(讨论修改稿)[以下简称《规定》(修改稿)]对证人的经济补偿问题已有所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规定》(修改稿)第九十九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支出的费用”显然指的是直接损失。但规定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似有不妥。如原告起诉被告不当的案件,被告虽然赢了官司,但要承担自己提供证人的费用,有失公平。

  (三)怕打击报复。报复分为身体上的报复、财产上的报复、名誉上的报复和职务上报复。证人出庭作证前考虑最多的是打击报复问题,前三种报复是常见的报复形式。对于职务上的报复案件,近年来也比较多见,常见于单位民事纠纷案件中,一旦单位职工作出不利于单位的证言,则该职工可能会受到职务上的报复,轻则降级,重则开除。证人作证前一般会考虑其作证的后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证人如实作证,实在是勉为其难。对涉及到证人的一些实质性的权益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会大大降低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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