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不签劳动合同,海珠区仲裁委裁决公司双倍支付巨额工资28000元
发布日期:2010-02-21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8月16日,马某应聘到广州天河区某电器公司任行政主任,月薪3500元,两个月后工资升为4000元。至2009年3月30日晚,公司老板谢某突然辞退马某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马某不服,聘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本律师代理该案后,查看了马某提供的入职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并调取了广州天河区某电器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股东资料,在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庭审过程查明,谢某是广州天河区某电器公司的大股东,但并没在公司任职,而是广州海珠区某电器商行的实际投资人,其当时以广州天河区某电器公司的名义招聘了马某,马某实际工作地址为广州海珠区某电器商行。律师逐追加广州海珠区某电器商行为第三人。广州海珠区某电器商行否认辞退马某的通知书为自己所开,而广州天河区某电器公司又不承认公章为公司的印章,更无良的是广州海珠区某电器商行老板谢某竟然不承认马某到商行上班,其辩说,是有向马某发了入职申请书也同意聘请他来公司上班,但马某并没来公司上班,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结果:
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马某实际工作地点为海珠区广州海珠区某电器商行,应由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驳回申请人请求。
裁决生效后,本律师有依法向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依法作出穗海劳仲案字〔2009〕1858号裁决如下:
一、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800元。
三、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加倍支付申请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3月31日工资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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