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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著作权法(7)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六)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演员表);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报刊图书所享有的权利总称。出版者权的客体为其所出版的报刊、图书及其版式设计。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

  (1)图书出版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约定的权力)

  (2)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其保护期为10年,截至于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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