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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自由跳槽要受到竞业限制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近日在此间举行的第二届“新人力高峰论坛”上,一些劳动专家提醒:自由跳槽者要受到竞业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自由择业时,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关责任。
   《劳动合同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与易才集团最近组织专家在北京、上海、沈阳等6个城市举行巡回宣讲活动,解读该法相关内容,搜集社会各界对贯彻这部法律的建议。
    不久前,沈阳市某科技公司三名技术骨干跳槽后与他人成立了公司,他们利用从原公司窃取来的技术从事生产,使原公司遭受上百万元经济损失,因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但是,如果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对原单位权益如何进行保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的专家沈水生说,为了防止“自由跳槽”者以隐蔽方式侵害原单位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跳槽者违反相关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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