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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机制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1-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在集体协商机制下该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的一组案例或许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加班工资、奖金分配也可纳入集体协商

  ■案例:

  小李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括工作时间、女职工权益保护、基本工资待遇内容的集体合同。

  小李发现,公司经常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却很少发放加班工资。而且,平时大家的收入主要是工资,奖金则是公司年终根据职工的业绩来发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小李和几名职工多次要求公司对此予以规范,还要求与公司签订关于加班费和奖金分配方案的集体合同,均未果。后小李等多名职工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对该裁决予以维持。

  法官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 合同。加班工资和奖金分配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可由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予以规范。

  维权提示——

  劳动者主张将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纳入集体协商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未经讨论通 过的集体合同不能对抗职工和用人单位,也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2)集体合同需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合同签订主体是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都是全体劳动者的代表。没有通过相应合法途径,不能单凭企业大部分职工签字就推定 该合同为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订立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该集体合同才能生效。

  另外,集体合同的生效需要履行以下程序: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

  包工头代签的合同并非集体合同

  ■案例:

  小王等人跟随一个同乡的包工头李某外出打工,他们未直接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李某一人代签。

  小王等人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非常辛苦,但公司发的工资却远低于包工头李某代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后小王等人以实发工资低于约定数额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但该公司表示,李某一人签订的协议不能代表小王等人,该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工资标准支付小王等人工资。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因双方对工资未有约定,参照该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小王等人的工资标准。

  法官解析:

  集体合同具有其自身特点,包工头代签的协议虽然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但不能仅此认定该协议就为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 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集体协议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 该协议需经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向职工予以公布。

  维权提示——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握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的生效程序,既要防止用人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刻意不履行 相应生效要件致使该合同不生效而达到欺骗劳动者的目的,也要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要件缺损而令集体合同无法生效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包工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是其从个人利益出发签的协议,不能代表所有劳动者,也没有征求每个劳动者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发生纠纷之时,包工 头出具的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效力。当然,如果包工头不出具协议,可能将导致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因此,劳动者一定要 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保管好,同时保留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工作证据,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等问题。

  集体合同可以变更、解除

  ■案例:

  小刘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该公司集体合同因公司兼并与行业发展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小刘等人要求公司解除合同,公司强硬拒绝,并表示该集体合同已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予以解除。

  小刘向工会反映,工会代表与公司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解除集体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工会的申请请求。

  法官解析: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变更,主要指双方于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合同条件发生变化依法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因某原因致使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如果订立集体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对其进行变更与解除。对于出现以下客观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出现兼并、破 产、解散、分立等,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内容无法全部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4)集体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维权提示——

  劳动者在集体合同中既要为了更好维护权益而行使变更或解除权,也要预防用人单位滥用变更与解除权侵犯自身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 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会反映,由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工会依法申 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此外,对于变更与解除集体合同,一般可以适用集体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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