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发工资 副总状告公司胜诉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刘女士于2004年6月进某保健食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办理用工登记。2005年3月9日,刘女士与公司签订《经理聘用与业绩考核》协议书,公司聘用刘女士担任销售副总及常务副经理一职,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工资调为每月5万人民币。刘女士在该保健食品公司工作至2007年2月20日,但公司未支付刘女士2007年2月工资,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刘女士仍不服,遂委托罗军民律师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办招、退工手续,支付2007年2月工资,补发双休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合计289622元,支付2007年3月至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工资等。
公司抗辩 :
保健品公司辩称公司并无星期六加班的规定,也没有对员工的考勤纪录及加班审批制度。且刘女士作为某保健食品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即使其因工作需要星期六来公司,也不能视为加班,故不同意支付刘女士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也不同意支付某保健食品公司2006年3月至退工手续办妥之日止的工资。
罗军民律师分析:
刘女士和保健食品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为刘女士办理招工录用及退工手续。刘女士工作至2007年2月20日,公司应支付刘女士相应工资。并且,刘女士提供证人证言以证明其每周六加班的事实,某保健食品公司虽加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根据某保健食品公司自述,公司既无考勤记录,也无加班审批手续的规章制度,公司仅以刘女士系公司副总经理为由否认刘女士加班缺乏可信度,刘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优势,法院应采信刘女士主张,公司应依法支付刘女士双休日加班工资,并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2007年11月7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采纳罗军民律师大部分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为刘女士办理招工及退工手续;支付2006年2月1日至2月20日工资33333.33元;支付加班工资288680.69元及25%经济补偿金7117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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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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