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买卖,一方擅自买卖无效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离婚诉讼过程中,丈夫将夫妻共有房产低价转让给了自己的哥哥,女方将男方及其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家住浦东的赵女士和刘先生原是夫妻,婚后两人于2003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产。2007年3月,刘先生亏欠他人96万元债务,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时,准备将其房产拍卖抵债,并委托资产评估部门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约值人民币152万元。与此同时,赵女士委托罗军民律师向刘先生提出离婚要求。几天后,刘先生的哥哥代刘先生偿还了96万元的债务,刘先生向其哥哥出具了借条一份。随后,刘先生又以还款为名和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哥哥,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情况,罗军民律师认为该房产是赵女士夫妻共有财产,当时双方恰逢诉讼离婚的关键时期,刘先生无权独自处理该财产,刘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出卖房屋时征得了赵女士的同意,同时,刘先生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双方共有的房屋转让给其哥哥,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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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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